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00号401、403室

起拍价:¥1981000元 评估价:¥2830000元
司法自主拍卖
所需保证金:200000元
拍卖方式 : 总价
佣金: 执行司法规定
类型: 房地产
数量/单位:2/套
拍卖时间:2019-06-24 10:00
预计结束时间:2019-06-27 10:00
拍卖会地点:在线
轮次:1
点击参拍

021-53071020

拍品介绍

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00号401、403室(401室房地产权证号:虹2012000561,房屋建筑面积:81.40平方米;403室房地产权证号:虹2012000559,房屋建筑面积:80.8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62.29平方米;房屋类型:办公楼;房屋结构:钢混;竣工日期:2005年;总层数:20;所有权来源:买卖;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宗地号:虹口区江湾镇332街坊4丘;土地用途:综合;土地使用期限:2003-5-21至2053-5-20止。

房型特点(朝向) 全装修办公楼 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00号401、403室
小区名称 元和投资大厦 房屋类型 办公楼
所在楼层/总层数 4/20 竣工日期 2005年
面积 401室建筑面积:81.40平方米;403室建筑面积:80.89平方米 税费承担 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装修情况 一般
是否涉及二次过户 法院是否清场 按其现状
是否有人占用 是否带租赁
租期/租金支付情况 欠费详情 目前401室每月物业费应缴557.6元,403室每月物业费应缴554.1元。水、电欠费:401室至今未有缴费记录,403室自2018年5月1日起未有缴费记录,由于物业公司已经更替且系统更新不及时,实际应缴纳的欠费以入户当日物业总公司所出具的欠费为准。
房屋硬件瑕疵 小区环境特色 全装修办公楼
小区周边道路 东临逸仙路,南近纪念路,西近车站西路,北近场中路 公交 51路、52路、100路、116路、713路、502路、537路、751路、101路、758路
轨交 轨道交通3号线江湾镇站 超市/卖场/商业 华联吉买盛超市、农工商超市等
学校 上海工程技术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复兴高级中学、红旗小学等 银行 建设银行、兴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其他周边 附近有上海物联网科技园、上海钢铁交易大厦、上海明珠创意产业园等 所处地段周边均价 18000元/平方米

拍品视频

拍品图片

特别规定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将于2019年6月24日10时至2019年6月27日10时止(延时除外)在“公拍网”(www.gpai.net)上公开进行网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就有关的网上拍卖事宜敬告各位竞买人:
一、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定制订,竞买人应认真仔细阅读,充分了解本须知的全部内容。
二、本次拍卖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拍卖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参加本次拍卖活动的人员和竞买人必须遵守本须知及本次拍卖公告的各项条款,也须符合由国务院及相关标的所在政府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竞买人应自行比对自身是否符合政府规定。拍卖成交后,如果买受人不符合国家和当地政府的相应规定(无论是故意或过失或其他原因)而造成拍卖标的无法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则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拍卖标的:上海市虹口区逸仙路300号401、403室(401室房地产权证号:虹2012000561,房屋建筑面积:81.40平方米;403室房地产权证号:虹2012000559,房屋建筑面积:80.89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合计:162.29平方米;房屋类型:办公楼;房屋结构:钢混;竣工日期:2005年;总层数:20;所有权来源:买卖;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土地宗地号:虹口区江湾镇332街坊4丘;土地用途:综合;土地使用期限:2003-5-21至2053-5-20止。
四、拍卖标的物权利负担、特别告知
1、该标的目前有人占用,标的按现状进行拍卖。
2、至2019年4月28日通过“天眼查”系统查询时,401室暂无工商注册信息,403室有工商注册信息。
3、至标的现场勘察日(2019年4月28日),物业费欠费:401、403室均无任何物业缴费记录,拍卖成交后,过户需物业总公司出具正式欠费账单,目前401室每月物业费应缴557.6元,403室每月物业费应缴554.1元。水、电欠费:401室至今未有缴费记录,403室自2018年5月1日起未有缴费记录,由于物业公司已经更替且系统更新不及时,实际应缴纳的欠费以入户当日物业总公司所出具的欠费为准。
标的详情见本次拍卖发布的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和公告。
五、拍卖标的以现状进行拍卖。房屋内家具、电器及可移动物品不包含在拍卖范围内。房屋外观、结构、固定装修及内在质量以移交时的现状为准。房地产的实际面积以交易过户时登记机关登记为准。法院对房屋外观、质量、结构、固定装修损坏、房地产面积差异等不作担保,由买受人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由此产生的问题也不影响拍卖成交结果及成交价格。
六、拍卖竞价前,竞买人须通过“公拍网”注册报名并支付相应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买受人所支付的保证金转入法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成交价扣减保证金)在2019年7月11日16时前由买受人(或代理人,须到本院办理过授权)缴入法院指定账户,并向法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式原渠道如数退还原支付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
若竞买人需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代为竞买的,应于2019年6月19日前通过法院委托的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并带好公章)应与竞买代理人一同到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办理代理竞买手续,经本院确认后方能进行委托。如委托未经本院确认,竞买活动认定为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竞买人(自然人为本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因客观原因无法来本院办理的,应向本院递交经公证(认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竞买人非我国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授权委托手续办理应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列明委托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间,由竞买代理人持本人和竞买人的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等来本院办理代理竞买手续。
七、未登记的优先购买权人参加拍卖的,应于2019年6月19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法院确认后才能参与拍卖,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对本标的物享有的优先购买权。
八、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以参加竞拍(法律禁止参与竞买的除外),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整个过程。
九、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分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分钟。
十、本次拍卖是经法定公告期和展示期后举行,就拍卖标的物已知及可能存在的瑕疵已在本次拍卖资料中作了详尽的说明。法院对拍卖标的物所作的文字说明和提供的视频资料、图片等,仅供竞买人参考,不构成对标的物的任何担保。所以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必须仔细审查拍卖标的物,调查是否存在瑕疵,认真研究查看所拍卖标的物的实际情况,并请亲临展示现场,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
竞买人一旦作出拍卖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视为完全接受竞买公告、竞买须知中所载明的条款,请慎重决定拍卖行为。
十一、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未于指定期间全额支付拍卖成交余款的,视为悔拍,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拍卖。
十二、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后,需等待涤除抵押手续和办理解封手续,凭法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办理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未在合理期间完成交接、过户的,买受人应支付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
在办理标的物转让登记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分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支付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能否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办理过户手续及办理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法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涉及违法、违章部分,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法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法院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需要一定时间,拍卖标的物相关权证原件无法取得或存在担保物权的,办理标的物权属变更登记时需办理登报注销手续或注销他项权证,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时间相应延长。
十三、本次拍卖活动计价货币为人民币,拍卖时的起拍价、成交价均不含税费和买受人在拍卖标的物交割、过户时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十四、参加拍卖的竞买人应当遵守竞买须知的规定,不得阻挠其他竞买人竞拍,不得操纵、垄断竞拍价格,严禁竞买人恶意串标,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取消其拍卖资格,并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十五、本院根据法律规定有权在拍卖程序中决定暂缓、中止或撤销拍卖。
十六、为便于买受人及时收到本院拍卖相关的文书、通知等,本院以买受人于司法拍卖网络平台预留的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为相关文书邮寄送达地址、接受电话,如需更改,买受人须持本人身份证来本院填写《法律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若买受人非自然人,由委托代理人持有效委托手续前来办理)。
如因提供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和联系电话,使法院的有关法律文书、通知等无法送达或未能及时送达,买受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七、凡发现拍卖中有违规行为,可如实举报。
举报监督电话:021-36123232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拍卖辅助机构:上海华夏拍卖有限公司
咨询电话:021-53071020  18601790200沈老师(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上海市黄浦区制造局路409号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