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远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权

成交价:¥91000000元 评估价:¥0元
所需保证金:3500000元
拍卖方式 : 总价
佣金: 执行司法规定
类型: 股权
数量/单位:12000000/股
开拍时间: 2013-10-10 13:30
竞价方式: 同步拍卖
拍卖时间:2013-10-10 13:30
预计结束时间:2013-10-13 13:30
拍卖会地点:上海市黄浦区乔家路2号上海市公共资源拍卖中心
轮次:1
成交 起拍价:73320000元

021-53071453

拍品介绍

拍品图片

特别规定

一、竞买人必须在拍卖前按规定时间交付保证金350万元并办理竞买登记手续、领取号牌后方能参加竞买(支票支付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帐)。保证金交付账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昌银行东湖支行,账号:791901283700036。
二、本次拍卖的标的物按其实物现状及政府登记部门予以登记的权利现状进行拍卖,具体事宜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委托人及拍卖人对所拍卖标的物不提供质量等瑕疵担保,竞买人一旦参与竞买,即视同已知晓拍卖标的物的全部瑕疵。
三、本次拍卖标的物拍卖成交后,如因其他非买受人方面之特殊原因致使该标的无法办理权利变更登记等手续的,委托法院有权收回拍卖标的物并视情处理。买受人仅有权要求退还已支付的款项(不计利息),放弃其他任何请求权。拍卖人对本次拍卖的标的物的权利变更登记手续完成期限不作任何担保,买受人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如不办理,不影响本次拍卖结果,且由此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及经济损失均由买受人承担。本次拍卖的标的物拍卖成交后至办理完成权利变更登记手续的过程中,如因政策变化而新增的交易成本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人在此特别提醒。
四、本次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必须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本次拍卖标的买受人须在2013年11月10日前付清全部拍卖成交款项及佣金。如逾期,将按《拍卖法》第39条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其已交付的保证金将不予返还。
五、拍卖成交且买受人付清全额拍卖成交款项及佣金后,拍卖人仅开具由买受人签署的《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如需取得全额税务发票,须自行到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税费自理。
六、本次拍卖标的物按照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2条规定收取佣金(详见司法委托拍卖佣金收取比率表)。
七、本次拍卖标的物为:高远控股有限公司持有的东方证劵股份有限公司1200万股股权。
根据证监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参与本次拍卖的竞买人必须是中资和民营企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自然人、外商独资企业、合资企业及合伙人是境外人士的企业必须经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参与竞买。
竞买人还必须符合和严格遵守政府及相关监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劵法》、《证劵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变更持有5%以下股权股东报备工作指引》、《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关于修订证券公司行政许可审核工作指引第10号的通知》等文件中关于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的入股行为所规定的要求和条件等相关条款(详见附件资料)。
竞买人还须提供如下资料:①.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②.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股权结构图(逐层追溯至最终权益持有人);④.与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现有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人的说明;⑤.最近一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公司财务报表复印件;⑥.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供法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⑦.竞买人《关于入股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说明与承诺》;⑧.资金来源证明文件(所有资料文件如为复印件的均需加盖公章)。
根据财政部、国资委、证监会、社保基金会联合印发《境内证劵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的要求,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在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持有。请国有企业竞买人充分注意该风险。
该股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于拍卖成交之日起的30个自然日内(即2013年11月10日之前)付清成交款项及拍卖佣金,拍卖成交款及拍卖佣金汇入账户: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南昌银行东湖支行,账号:791901283700036。逾期付款则视作违约,同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竞买保证金和拍卖成交价款必须是从竞买人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划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
该股权评估价的评估基准日为2012年12月25日,评估基准日至拍卖日期间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债权债务情况、隐性或潜在的资产及负债、其他或有债权债务等等情况均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并由买受人承担财务风险。意向竞买人办理竞买登记并一经举牌即视作已对该公司的一切情况(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情况)作了全面了解并认可及愿承担其全部财务风险,委托人和拍卖人对此不作任何担保和承诺,也不承担其任何财务风险及法律责任,拍卖人在此特别提醒竞买人注意。买受人自法院《裁定书》下达之日起按所持股权享受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
该股权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收到承办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即视作拍卖人已交付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买受人凭拍卖人出具的《拍卖成交确认书》及法院出具的相关司法文书自行去相关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其股权变更登记过程中涉及的相关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含原权利人应承担部分)。
在该股权变更登记过户过程中,如因买受人自身原因(包括但不仅限于买受人未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提供齐全相关竞买材料,或提供不实材料办理了竞买登记手续参与竞买并竞买成功成为买受人)致使该股权无法办理变更登记过户至其名下并由此造成的相关一切经济损失、经济赔偿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委托法院有权收回拍卖标的并视情处理。
未竞得该股权的竞买人交付的保证金,由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拍卖日后的7个工作日内,按竞买人原汇款路径办理返还手续。竞得该股权的买受人交付的保证金则转为部分拍卖成交款。
八、拍卖人提供的上述资料及其他文字资料仅供竞买人参考,资料不足部分,由竞买人自行了解取得,委托人、拍卖人不保证拍卖标的有无其它未说明的可能影响标的物价值的瑕疵,竞买人应自行调查拍卖标的的所有瑕疵,拍卖人对此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